AG体育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高速发展,移动电子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如今智能移动电子产品耗电量越来越大,大部分的智能产品电池都不可拆卸,一款容量大携带方便的移动电源就成了人们出门旅行必备的电子产品。因此,移动电源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答:移动电源指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AG体育,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
移动电源适用的标准包括GB 4943.1、GB 31241、GB/T 35590等,其中移动电源CCC认证将采用GB 4943.1-2022、GB 31241-2022开展CCC认证。由于移动电源产品处于CCC产品认证的准备期及产品标准切换的过渡期,执行的产品标准可参考下表:
答:目前,绝大多数移动电源生产企业一般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其自身的企业标准或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35590-2017,其中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GB 4943.1AG体育、GB 31241的要求。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后,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在产品本体或外包装上直接标准GB 4943.1-2022、GB 31241-2022。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 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纳入CCC认证范围,自 2023年8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新纳入产品 CCC 认证委托,CCC认证的过渡期至2024 年8月1日;锂电池CCC认证的依据标准为GB 31241-2022,同时该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强制实施。
(1)在现阶段尽快导入GB 31241标准体系,尤其在采购环节、来料检验环节加强管理。
(2)如果在过渡期内采购的是暂未获得CCC认证的锂离子电池,建议要求锂离子电池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清单、规格书、符合GB31241 标准的检测报告等。
答:定制采购外壳的时候,需要定制符合GB4943.1或UL94或GB/T5169.16等标准V-0阻燃要求的外壳;如果工厂自制外壳,需要在原材料里增加足够的阻燃剂,并按相关标准进行测试验证。最好对定制采购、试制的外壳样板送实验室检验,满足阻燃等级要求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答:热滥用测试是将移动电源的内部电池置于130℃的高温环境中放置30min,看电池是否在该环境温度下会发生起火、爆炸。所以需要注意电池是否能承受住130℃的高温,尤其是内部电解液,如果电解液在该温度下发生分解,产生大量气体,电池会迅速鼓包,破裂,极易发生起火。
答:(1)需要掌握内部锂电池的实际容量,在掌握的基础上进行标注,不能仅依靠电池的宣称、标称进行标注,避免不贴近实际出现虚标;
(3)整机生产出来后需测试实际容量值,并考虑长时间放置或充放电损耗,在掌握了大量的实际数据后标注一个相对保守的容量值,因为标准要求的是产品实测容量要标注容量。
整机生产出来后,需要对整机转换效率进行摸底。如果能确保整机转换效率在80%以上,可不在产品上标注转换效率值;若不能确保整机转换效率在80%以上,可根据实际转换效率在产品或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一个相对保险的转换效率值,确保实测值能大于该标注值。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移动电源产品CCC认证委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附件中列明的适用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移动电源CCC 检测实验室名录,预计在6月份进行公告。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的附件界定表,质量不超过18kg的移动式储能电源,需要进行 CCC 认证。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四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的规定,后期应该补充差异性测试后即可将原来的自愿性认证报告转为强制性认证报告。
答:申请人应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应提交资料包括:
(1)认证申请书;注册证明;产品描述报告;关键件清单;工厂调查表、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2)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不是同一组织时,比如ODM、OEM,应提交不同组织之间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机构)申请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2)通常一个单元填写一份申请书。申请人应掌握单元的划分原则或规定(按实施规则要求);
(4)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应填写法人名称,申请人、制造商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生产厂的地址与营业执照不同时,应加以说明。